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县政府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413400/2017-6068 发布时间: ? 2017-09-21
文????号: ?桃政通〔2017〕17号 是否失效:
发布单位: ?桃江县人民政府 登记日期: ?2017-09-12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防火戒严。

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TJDR-2017-00007

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桃政通〔2017〕17号

 

当前,我县已进入新一轮的森林防火特护期,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防火戒严。

一、森林防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 烧田坎、烧土边、烧木炭、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稻草、焚烧垃圾、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2. 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鞭炮、吸烟、丢烟头和火柴梗、烧火取暖、点火照明、玩火、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3. 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4. 施放孔明灯及其他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飞行物、玩具等;

5.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所有机动车辆均需安设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司乘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乘客必须遵守防火规定。

(三)未成年人、部分精神病患者和弱智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有效监护的情况下禁止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四)严禁任何非法破坏和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的行为。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执行本府决定、命令的行为,由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必要的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发给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生产用火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等要求在3级风以下天气用火,并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派专人看守,同时通知毗邻地区。严禁烧冲天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经省林业厅证明,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县森林公安局要加强森林防火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对精神病人和弱智者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所有护林员要全部到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与森林防火有关的安全检查。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工作督促检查等职责,确保宣传教育进村入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县国有林场、苗圃、林科所等单位要加强防火安全督促检查,确保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位。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报告。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和举报违反本府森林防火戒严令和其他容易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对监督举报有功的,县森林公安局将依法视情予以表彰奖励。桃江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为:12119或8883199。

特此通告。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录入人:县法制办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