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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3400/2017-6150 发布时间: ? 2017-10-13
文????号: ?桃政办发〔2017〕44号 是否失效: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登记日期: ?2017-09-21
摘????要: ?(一)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其公路用地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TJDR-2017-01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桃相关单位:

桃江县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1日   

 

 

 

 

 

 

 

桃江县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一)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其公路用地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除公路防护、养护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改、扩、重)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四)新建村镇、园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量在公路一侧建设。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市监、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按管理权限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二、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和修建桥梁、渡槽等设施。需要架设、埋设上述相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二)禁止在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焚烧废弃物、打场晒粮、种植作物、加水洗车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三)需要在公路上增设和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必须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四)禁止任意砍伐、破坏公路用地内的行道树及绿化物。确需砍伐的,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砍伐的,应及时补种。

(五)禁止侵占、损坏公路、公路桥梁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并接受调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擅自悬挂、张贴、设置其他非公路标志的,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公路路面监控管理

(一)禁止在公路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开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或者填埋、损坏公路水沟。

(二)上路行驶的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落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交通执法人员到场调查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防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录入人: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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